政策|河南发布绿色环保调度制度 企业停限产不再“一刀切”
日前,河南省政府印发《河南省绿色环保调度制度(试行)》。制度指出,对工业企业等采取停限产等措施时将区别对待。《制度》提出,在预测可能发生污染天气时,对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程度较大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进行区别管控。对全部采用清洁能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可优先获得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污染物超低排放、达到行业***水平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享受环评审批“绿色”通道政策,以上两类均可列入电力直接交易环保免审名单。对主动实现污染物特别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可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时予以倾斜。优先安排环境空气质量严重超标城市的燃煤发电机组实施***低负荷运行。将重污染工业企业等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与冬季采暖实行错峰生产管控。对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等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实行夏季高温时段错时生产。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绿色环保调度制度(试行)的通知
豫政办〔2017〕11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绿色环保调度制度(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1日
河南省绿色环保调度制度(试行)
***章总则
***条为深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认真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豫发〔2016〕18号),进一步强化政策导向,鼓励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主动实施绿色环保改造,减少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绿色环保调度是指绿色环保单位优先生产、高污染单位***生产的差别化制度。对通过更换清洁能源、实现超低排放、开展清洁生产等方式,污染物排放达到行业***水平(在满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特别排放限值前提下,污染物排放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工业企业等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允许其优先生产,推动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逐步向绿色发展模式转变。
第三条在发生或预测可能发生污染天气、冬季采暖、静稳天气和高温天气期间,依据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的能耗水平、污染物排放水平和清洁生产水平等,对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程度较大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进行区别管控。
第四条绿色环保调度制度应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绿色环保调度内容
第五条对全部采用电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的工业企业等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列入电力直接交易环保免审名单,原则上不再列入各级污染天气管控清单。
第六条对通过实施治污设施技术改造,实现污染物超低排放,达到行业***水平的工业企业等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可列入电力直接交易环保免审名单,并在新(改、扩)建项目时享受环评审批“绿色”通道政策。
第七条对通过实施治污设施技术改造,主动实现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工业企业等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可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时予以倾斜。
第八条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区域电力负荷变化情况,滚动优化开机方式和发电计划安排,在确保电网安全的前提下,优先安排环境空气质量严重超标城市的燃煤发电机组实施***低负荷运行。
第九条污染天气管控和重大活动保障期间,充分利用跨区域、跨省电力通道传送能力,全额消纳省内水电、风电、光伏等清洁能源,优先调度6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和燃气机组发电,尽可能降低燃煤发电比例。
第十条在冬季采暖期间,按照国家要求,对污染物排放未能达到行业***水平的重污染工业企业等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实行错峰生产管控,避免污染排放和采暖污染相叠加,切实减少冬季重污染天气发生频次。
第十一条在夏季高温天气条件下,对污染物排放未能达到行业***水平的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工业企业、市政喷涂作业、汽油装卸作业等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实行高温时段错时生产,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有效控制臭氧污染。
第十二条对按照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要求,已纳入冬季错峰生产或夏季高温天气管控范围的工业企业等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原则上不再纳入日常污染天气管控范围。
第十三条在预测可能发生污染天气时,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要求,依据当地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对辖区内工业企业、施工工地、机动车实施管控。
第十四条对违反污染天气管控、错峰生产等要求的工业企业等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严肃查处,并将企业有关信息在“信用河南”等网站公布,在土地供应、资金支持、税收管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政府采购等方面,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和信用约束。
第十五条根据大气污染排放数据和环境管理信息,建立绿色环保企业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每半年更新一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强对绿色环保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持续落实降低生产能耗、减少污染物排放、提升清洁生产水平等要求,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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